我所乔婷律师应邀于天津市浙江商会开展“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宣讲
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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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意思介入问题研究
中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台州海警局、浙江海警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罚没财物系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并擅自出海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台州海警局作出没收中洋公司所有的“三无”船舶的处罚决定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中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洋公司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长期脱离监管,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管理、港口安全等造成严重危害,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对其坚决清理、取缔。本案为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明确了“三无”船舶的认定标准,为海上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支持了海上执法机关的事实认定结论和行政处罚依据,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海事司法为依法开展海上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三无”船舶,维护海运秩序,保护海上人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的有力支持和监督。
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等为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建造及样机研制事宜签署《研制合同》,万泽丰公司为出资方,海洋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建造。2018年5月底,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使用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协商未果,万泽丰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洋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