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乔婷律师应邀于天津市浙江商会开展“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宣讲
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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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丰渔业有限公司与海洋工程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案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司意思介入问题研究
2019年9月,原告王某为求学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被告陈某处下单购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官方售后检测发现电脑内部电池鼓胀、有非官方拆改和非原厂部件,与陈某所宣传的95成新明显不符,王某联系陈某退货退款遭拒。王某认为陈某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陈某辩称,其在二手平台处理自用二手物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次合同成立前,陈某通过其二手平台账号多次销售某品牌电脑等电子设备,非偶然、少量处理闲置物品,超过一般二手闲置物品处理的合理范畴,具有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意图,故陈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根据双方联系情况看,双方是以涉案电脑为正品电脑作为交易前提,而涉案电脑经检查设备内部固态硬盘非原装部件,设备有非官方拆改痕迹,即涉案电脑并非正品二手电脑。被告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陈某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等为全潜式渔业养殖装备设计、建造及样机研制事宜签署《研制合同》,万泽丰公司为出资方,海洋工程公司负责设计、建造。2018年5月底,全潜式深海养殖装备“深蓝一号”出坞,拖航过程中发生两次倾斜事故;投入使用后,又出现网箱网衣破损、部分鱼苗逃出网箱等情况。就“深蓝一号”建造质量问题,万泽丰公司与海洋工程公司协商未果,万泽丰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洋工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2019年1月,中洋公司雇佣拖轮将无动力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舟山拖至台州三门,执法人员于6月19日查获该船。经台州海事局现场勘察,认定该船为“三无”船舶。台州海警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案涉“三无”船舶。中洋公司不服,向浙江海警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海警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中洋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